南价费〔2008〕26号
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人防工程使用费有关收费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人防工程使用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费服务性收费。
二、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标准仍按桂防委字〔1992〕3号和桂价费字〔2000〕167号文件规定,由你办根据实际情况,与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双方面议确定。
三、请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