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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经网 www.gxi.gov.cn 2007-09-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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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到广西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和广西优势产业项目,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在广西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在广西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出口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在广西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和广西优势产业项目所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在广西投资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和治理石漠化产出的农林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一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两年。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责任编辑:涵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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