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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经网 www.gxi.gov.cn 2007-09-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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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资发第218号),鼓励外商在华投资,设立研发中心,针对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和经营范围、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等问题作出相关规定,研发中心按照国家以下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1、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7〕791号〕的规定,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符合前条条件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3、自行研发技术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4、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税收。

责任编辑:涵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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