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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经网 www.gxi.gov.cn 2008-03-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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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披露,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比五年前分别下降13.2%和9.9%。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代表近日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建议》。

    蔡宁说,近年来,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加大反腐查案力度,查处了一批职务犯罪分子,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诱发和滋生腐败的因素和土壤依然存在,腐败问题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表现得还十分突出,特别是以权钱交易、权力滥用为特征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还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必须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打击遏制正在发生的职务犯罪,同时又要着眼于预防,从源头上治理,逐步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  

    蔡宁认为,虽然我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没有全国性专门立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规范,职责不明确,措施不得力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通过立法,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一般工作部署向依法规范推进,增强这项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蔡宁说,近年来,按照中央关于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和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要求,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网络建设、工作规范化建设等方面都有较大进展,形成了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检察、监察、审计机关发挥重要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为遏制腐败、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成功的经验为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就代表提出有关立法议案作出批复到现在,八年时间过去了,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实践和立法实践也有了很大发展,全国性的立法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预防职务犯罪法列入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

    近年来,全国有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加强和规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先后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据了解,这些地方是:安徽、黑龙江、江西、贵州、湖北、甘肃、江苏、新疆、宁夏、吉林、四川、湖南等。另外,无锡、邯郸、齐齐哈尔、乌鲁木齐、西安、武汉、济南、深圳、厦门、鞍山、嘉兴等市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有关规定。就河南来说,有地方立法权的两个省辖市均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分别是2004年通过的《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和2006年通过的《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蔡宁介绍,在法律方面:一是宪法明确规定了通过教育手段促进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二是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对象。三是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职务犯罪的范围,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内容。

    在政策方面: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有关反腐败问题的政策中都指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党的十七大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中央发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所有这些,都是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法律政策依据。

    另外,近年来我国许多专家、学者及实务部门的同志就职务犯罪预防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为顺利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持。  

    蔡宁认为,要将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定位及相互关系予以明确,同时,一并规定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责任主体等内容纳入到这部法律调整范围。

责任编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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