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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经网 www.gxi.gov.cn 2008-08-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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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部湾经济区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开发区,由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所辖行政区域组成,同时,经济区还是我国迄今批准实施的所有新区、经济区和试验区中,唯一明确功能定位为“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的区域,起草制定《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一项全新的立法工作,国内可供借鉴的立法经验不多,制定《条例》难度较大。为了切实做好《条例》起草工作,保证立法质量,8月11日,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湾办和自治区发改委在南宁联合召开《条例》立法研讨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对起草《条例》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的意见。

  广西社科院研究员寿思华、副研究员余光辉、自治区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蒋升涌、自治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区域经济处处长、研究员邹荣林、自治区财政厅法规税政处处长黄海华、广西法学会副秘书长韦以明、广西大学法学教授蒋慧、广西民族大学法学副教授张显伟、广西政法管理学院法学副教授潘小玉、李青等十名来自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政府部门的经济学、法学方面的专家学者应邀出席了《条例》立法研讨会,就《条例》需要解决的北部湾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北部湾经济区的管理体制、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重点领域、北部湾经济区行政管理权力下放、法规授权政府制定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优惠政策、北部湾经济区各市政策协调、北部湾经济区城乡协调发展、北部湾经济区加快发展的促进保障措施、《条例》的定位和框架结构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见解。现将本次研讨会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立法体现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问题

  与会专家建议,一方面,《条例》要规范好产业引进和布局的有关问题,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明确经济区内产业发展的鼓励、限制和禁止范围;另一方面,北部湾经济区所处的地区是我国环境保护较完好的地区之一,特别是北部湾海域是我国海域中唯一一片净海。许多人认为这个地区自然资源丰富、自然环境良好,环境容量大,适宜大力发展。但是,可以预见的是,经济快速发展,必然带来一定的环境问题。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切实保护好北部湾经济区的生态环境,实现该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是制定《条例》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要注意节约土地、节约资源,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要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一个“绿色”北部湾经济区。

  二、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

  有学者认为,《条例》立法要从过去的强调政府公权的公法观念转向以尊重私权的私法观念上来。广西目前仍然是一个市场经济与政府主导相结合的混合经济模式,政府主导仍然占强势地位。要使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能快速发展,发展民营经济很重要,为此,需要约束公权,尊重私权。还有的专家认为,立法要重在促进,而非约束,要体现开放合作的观念,立足广西,走出广西,面向全国,面向东盟。

  三、关于立法依据问题

  有专家认为,《条例》立法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广西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区,应当充分利用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授权规定,充分使用好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变通权,制定出符合广西实际,促进广西发展的立法。

  四、关于《条例》的定位和框架结构问题

  与会专家认为,《条例》应该制定成一个比较原则和宏观的综合性法规。《条例》制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在其制定后,可根据需要再制定和颁布与之配套的规章政策,解决具体问题,并由此形成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法规体系。具体来说,可制定与《条例》配套的国土开发、产业促进、金融投资、市场秩序、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社会保障等诸多领域的法律制度。有的专家对《条例》的框架结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建议《条例》设置六章内容,分别为总则、组织管理、开发领域、优惠政策、促进措施和附则。

  五、关于北部湾经济区的法律地位问题

  有专家建议,《条例》应当明确北部湾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和规划范围。虽然《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功能定位和规划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规划》并非法律,通过制定《条例》,可以将规划关于经济区的范围、发展原则、功能定位、发展重点领域等主要内容法定化。

  六、关于经济区管理机构及其体制问题

  有专家认为,要统筹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理顺经济区管理机构及其体制很重要。建议借鉴天津滨海新区的经验,设立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充分授权,由管理委员会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对经济区各市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管理委员会内可设一些必要的机构。同时,要理顺管理委员会和自治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经济区内各市之间的关系。

  七、关于发展重点问题

  有专家认为,经济区的产业发展规范应当成为《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内容。《条例》立法旨在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产业的进入与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关键。可以说,产业的发展决定着经济区的发展。《条例》首先要把产业发展作为重点内容来予以明确;其次,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进什么产业、不进什么产业、扶持什么产业、保障什么产业予以明确。要做好充分的调查,借鉴国际发达国家和我国发达地区经验,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明确什么产业可以进入、什么产业不可以进入的问题。同时,在产业引进上,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解决民生、解决群众就业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鼓励引进能形成产业链,有利于解决本地人民群众就业的产业。此外,《条例》立法要明确产业的规划,完善和引导好产业布局,优化产业布局,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

  八、关于经济区的优惠政策问题

  有专家提出,对到北部湾经济区投资的企业享有哪些政策优惠,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工商办证等行政审批环节是否快捷等投资者较为关心的问题,《条例》立法应当明确。同时,《条例》应明确一些金融、财税优惠政策问题,充分利用税收杠杆,吸引外来资金进入。特别对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等产业、企业采取税收减免等一系列倾斜政策,使资金主动向这些领域流入,从而起到引导产业结构、优化产业组合的目的。有的专家则认为,由于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优惠政策的制定依据、优惠政策需要扶持照顾的范围和对象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产业政策及布局的改变而在一定年度内进行修订或者改变的,因此,《条例》立法不宜对优惠政策方面的内容作出过于细化的规定,对于促进经济区开放开发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宜授权政府制定。有专家提出,《条例》立法中应当要求紧紧围绕重大产业项目的发展,在加大自治区本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整合各部门的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重点支持北部湾经济区与重大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议设立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完善政府投融资平台,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九、关于立法应处理好的七个关系

  有专家提出,《条例》立法应处理好七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条例》和上位法的关系。可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城乡规划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法律制定《条例》。二是处理好《条例》和《规划》的关系。理论上说,《条例》和《规划》是法和政策,又是程序和实体的关系。《条例》应当完善相关的程序设置,比如设立听证、论证、公开透明运作的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的程序,以及进行执法协作和法律责任追究的机制。三是处理好北部湾经济区优先发展和广西全区协调发展的关系,《条例》立法务必要兼顾这两者发展。四是处理好行政区经济与合作区经济的关系。要打破行政隔离的篱笆,实现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要建立政策协调机制,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恶性竞争;要统一经济区的执法标准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淡化行政区观念,强化合作区意识。五是处理好国内规则和国际规则的关系。北部湾经济区是我国第一个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条例》立法务必要注意和国际规则接轨,同时,要宽容政策创新的失误。六是要处理好地方管理权和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自治区有一个原则性的立法授权。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少数民族自治区可变通执行有关的国家政策。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广西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区应当区别于其他一般的省、市,要充分行使国家赋予的自治立法权,发展广西经济。七是处理好政府引导、行政干预与市场运作的关系。要防止行政权对市场过度干预和行政权本身的过度膨胀;对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无明确禁止的,要鼓励准入;要培养起市场中介组织,特别是跨地区的行业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自治区法制办主任林日华主持了研讨会并作了总结讲话。林日华对专家们的参会表示感谢。他说,《条例》立法工作难度大,各位专家结合各自的研究领域和实际提出了许多很有见地、很有建设性的意见,对《条例》立法有很大的借鉴作用。《条例》起草小组将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的整理和归纳,并对大家提出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研究,作为《条例》立法参考。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恒,《条例》起草小组的成员出席了研讨会。

责任编辑:子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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