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国家发改委在北京召开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座谈会,各省区市发改委规划处负责人和部分省承担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的技术单位有关人员约90多人参加了会议。国家发改委副秘书长杨伟民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由国家发改委规划司田锦尘副司长主持。杨伟民副秘书长通报了当前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情况,部署了下一阶段规划编制的主要工作,提出了省级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
会上,杨伟民副秘书长对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第一,国家定区域。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明确哪些区域成为人口、经济密集区,哪些区域成为生态保障功能区。国家级的优化和重点开发区,国家规划只给出大的区域和范围,由省级规划明确市县范围;但国家级限制开发区,国家级规划要明确具体范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明确为国家级禁止开发区,范围也必须明晰。第二,国家定开发强度。开发强度是指一个地区的城市建成区、工矿区、农村居民点、交通和水利设施等所有建设区域面积占整个地区国土面积的比重。在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必须明确每一个区域的两种开发强度,一是现有开发强度,二是未来开发强度。第三,国家定政策方向。国家级和省级主体功能区的政策方向应当是一致的,主要是在政策力度和侧重点上有所区别。如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中央将侧重于国家级的限制和禁止开发区,省一级的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国家要负担一些,但主要是以省级财政承担为主,因此,省一级要认真研究和细化措施。第四,国家定区划原则。国家下发省级主体功能区区划技术规程,省级要按照国家技术规程要求,开展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工作。第五,国家进行规划衔接。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由国家召开衔接协调会,集中审议通过。第六,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考虑。原则上要划分四类主体功能区,覆盖全部国土包括岛屿。确实不具备优化开发区条件的,就没有必要再划分优化开发区,但必须划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国家规划中明确有国家级区域的,省级规划必须确定为同一类区域。在限制开发区中,要划分出生态地区和农村地区。最终要形成一个地区的五类功能区域目录:一是优化开发的市县区目录;二是重点开发的市县区目录;三是农业开发的市县区目录;四是生态开发的市县区目录;五是禁止开发的自然保护区目录。这些区划成果还要用图表标识出来。第七,市县定功能区。市县要按照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功能区要求,制订符合主体功能要求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确定本区域的开发强度。
会上,杨伟民副秘书长对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提出了以下原则:一是树立科学理念。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编制好规划,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二是服从全局。全国要一盘棋,统筹协调,相互衔接;三是着眼长远。要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四是比例适当。各类开发区的比例要适当,尤其是重点开发的范围不宜过大;五是系统完整。各类开发区的经济、生态系统要保持相对完整;六是开发适度。各类开发区的面积要与人口、经济规模相适应;七是适当集中。重点开发区要充分体现省级发展战略的重点,不宜遍地开发;八是开发有序。要明确开发时序;九是一票否决。要确定不同主体功能区硬性约束条件,某一个约束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就不能硬性定为相应的主体功能区;十是区域一致。同一区域只能划成同类主体功能区,省级要与国家规划一致;十一是陆海统筹。沿海地区要考虑海岸线的环境容量,原则上要把海岛地区作为限制开发区;十二是保护耕地。一个地区的所有基本农田都应划定为限制开发区;十三是保护水源。对城乡饮用水水源要加以优先保护;十四是分配科学;十五是县为单位。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县为单位,便于操作,便于实施,便于考核。
会议对下一步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做出部署:一是2008年3月份完成国家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二是指导省级开展规划编制,并定于2008年3月召开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动员部署会;三是2008年1月底前,8个试点省按照新修订的省级主体功能区区划技术规程开展试划工作,并提交一份综合报告;四是完善技术规程并于2008年3月份正式下发,同时向各省区市提交一套基础数据,并统一向各省区市给定规划底图、规划图标等技术标准;五是鼓励其他省区市根据现有的技术规程,收集基础数据,测算各个县份的开发强度,开展各项前期研究工作;六是近期国家将准备编印一本宣传画册,加大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