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经网
首  页 经济要闻 桂经特稿 纵览广西 发展规划 经济运行 八桂产业 投资经济 重大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
区域合作 开放经济 改革视窗 价格管理 西部开发 法律法规 桂经视频 桂经服务 中越经贸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
当前位置:桂经网>>经济运行>>经济政策
 
 
桂经网 www.gxi.gov.cn 2008-08-05 来源:

【字体:


 
    本报讯 (记者 杨华云)继刚刚组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后,国务院昨日发布反垄断法的首个配套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这个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本月3日签署的规定,确立了以经营者营业额为申报标准。

  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规定》分两项规定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

  经营者集中达到上述两项标准中一项的,即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根据目前的国务院部门分工,该项工作由商务部负责,规定同时明确,应申报而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规定》于4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刘爱国
发表评论  

相关报道:

 
 
无标题文档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1号  编:530022
 话:0771-2270511 5519558(Fax)
桂经网版权所有 桂ICP备05000415号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南宁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处  报警电话:0771-3999364、0771-28911
桂经网  from 2007-09-21